第一条 加强教学管理是稳定教学秩序,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。系部教学管理机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实施主体,院系部教学管理水平是学校总体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。 第二条 制定本管理规定旨在保证系部和教研室教学管理有章可循。系部及教研室应按本规定要求,敢于管理、严于管理,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。 第一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三条 按照培养目标和专业培养计划制定教学计划。教学计划反映适合培养目标的课程结构和课程内容体系,是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。教学计划要保持相对稳定,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需作修改和调整时,要经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,由系部提交申请报告和修订意见,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,方可施行。 第四条 按课程教学目标编写教学大纲。凡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,均应在开课前,由系部组织相应的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制定教学大纲,教学大纲中应具体规定各门课程的目的、任务、内容、教学进度、教学方法等基本要求。教学大纲要经院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归入教学档案。教学大纲内容和有关要求的变更应依次报教研室主任和院长审核,报教务处批准。 第五条 编选适用的教材。教材是课程之本,所选(或所编)教材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,应具有思想性、科学性、先进性和实用性,尽可能选用国家教育部推荐和审定的统编教材(不使用低层次教材),自编教材要请有关专家审定质量。教材要由同课程的授课教师共同研究确定,经教务处批准。应遵从教材管理有关规定,除新开设课和选修课外,要提前提出采购计划或提前打印,保证开课前发放到学生手中。 第六条 填报各学期的开课计划。计划包括课程门类、学时、使用教材、实验设备、实验材料、参考资料等各项教学准备工作。保证按教学计划完成全部教学环节。 第二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七条 组织课程计划的实施。要保证课堂教学,严格执行已排定的课程表,不得随意调课、停课或增减课时,如因特殊情况需作变动,应由任课教师填写《调课申请表》,依次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管领导审核,报教务处审批备案。 第八条 监控和协调各项教学活动。深入课堂和其它教学基地,了解教学过程的运转情况,进行质量检查,协调各种矛盾,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。认真听取任课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。 第九条 严肃教学纪律,树立良好学风,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,端正学习态度。学生请假应严格按学校规定办理并记录在案,保证在教学活动中的出勤率。与教学无关的集体活动不得占用上课或自习时间,如遇特殊情况,应协调解决并征得教务处批准。 第十条 保持良好的学习环境。教室、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和设备完好,学习时间应保持肃静。监督并制止各种扰乱教学秩序、破坏教学环境的行为。 第三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做好日常教学质量检查工作。院级领导应经常深入课堂、实验室、实习基地等教学第一线,通过听课、召集座谈会、个别师生访谈、抽查教案和听课笔记,了解作业和实验报告批改情况以及毕业论文(设计)进展情况等,进行调查、分析,对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进行全面监控。 第十二条 抓紧抓实教学评估工作。每学年要求制定教学评估计划,组织有关人员对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较深入地评估,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并将评估总结上报教务处。 第十三条 组织进行教学经验交流。每学期应有计划地举行公开课、示范课和教学经验交流会,不断总结,激励先进。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考试制度。把好命题关、考场关、评卷关和补考关。要按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保证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质量,逐步做到教、考分离,杜绝人情分,认真做好试卷分析,不断增加考试的效度和信度。 第十五条 建立教师教学工作考评制度。年终要以教师的教学态度、教学能力、教学效果和教学工作量为内容,由任课教师写出教学工作总结,并以教研室为单位进行评议,系部领导做出考评打分,报院级领导鉴定,归入教师业务档案,作为评优、评职的重要依据。 第四章 教学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学科和课程建设。对重点学科和重点课程应有计划地在师资队伍建设、教学条件建设给予重点支持,推动科研和教学研究方面多出成果,带动教学改革的深化和教学质量的提高。 第十七条 加强教研室建设。教研室是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的基本单位。要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活动中的作用,督促检查教研室工作计划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,开展教学研究,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教学改革经验,保证教学工作真正落到实处。 第十八条 做好教学档案管理工作。各种与教学有关的教学文件、教学计划、教学材料、教学过程实施记录、总结、教学检查结果等均应及时分类归档。系部领导要督促检查,保证教学档案材料完整、可靠。教学档案管理要逐步制度化、规范化。 第十九条 加强教学管理队伍的建设。教学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,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理论,认清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,树立新的教育教学思想,改进工作作风,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。 |